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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20:09:52
应当说,新中国建立初期,至少在法律上对迁徙自由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条件和环境下,民众对改革发动者怀有一种期望,这就是:改革应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11] [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131页。
例如在法院30多万工作人员中,拥有法官职称的有20多万人,实际执槌司法的不到10万人。司法考试的再试应当增加难度、严格控制通过率并对参加考试的次数加以严格限制。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试图弱化省级以下的地方节制,采取的两大举措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并试图打破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严格对应的关系。当年商鞅变法,对于反对变法的声音加以拒绝,《资治通鉴》记载:"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
"这里所说的"阔",是阔绰、富裕、富有财物的意思。[4] 陈琼珂:《沪去年70多名法官辞职 生存状态引发"退出潮"》,《解放日报》2014年3月12日。使农民能够转为市民,首先就需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
(1)这也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首次明确肯定了迁徙自由,其积极意义自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代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形成了固定化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格局。(27)参见《城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人民日报》2013年3月27日。但从客观上看,人口的自由流动已经影响到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在进行制度化调整的过程中,如果只考虑一方面(如允许农民自由进城)而不考虑另一方面(如城市如何接纳农民),就会形成新的不公正,带来新的问题。因为户籍在目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开放户籍首先就面临财政压力。
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观点,避免个人的主观偏好影响对公正理性的判断,可行的做法是对各种观点进行一个排序,这种在推动公正的各种主张背后的部分排序的基础,是各种中立的思考所共有的元素。实现路径 随着我国城镇化问题的提出,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也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当前行为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并不是一种推进公正的好方法。从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首先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均衡化。
(23) 首先,如前所述,长期的二元格局的制度化发展中形成的以户籍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格局是客观存在的,实现迁徙自由必然涉及对这种利益格局的制度化调整。而在1954年《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最初对于迁徙自由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最后还是在《宪法》中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内容。尤其是在大城市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无法吸纳和消化大量的低端劳动力,更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次,如前所述,保障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当前的情况下,一旦完全放开户籍管理,允许自由迁徙,又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城市难以容纳大量的外来人口本身就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产物。(6)参见《葛剑雄委员将提议修宪恢复居民迁徙自由》,《新民晚报》2013年3月4日。
当停滞的城市被迫打开城门的时候,窒息般的压力立刻产生。因此,当前人口流动均衡化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以就近安置、中小城市安置为主,尤其是要首先解决小城镇的户籍问题,实现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城市的公共设施、基础建设都处在停滞的状态,因为既存的设施、资源足以承载稳定的城市人口。迁徙自由说白了就是人口自由流动的合法化,主要是农村人口自由流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但当前的现实却决定了至少在大中城市全面开放户籍是不可能的,(28)甚至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小城镇,对户籍依然进行严格的控制。是从权利上保证进入城市的农民享有和已有居民完全一样的权利。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公正的推动和不公正的消除需要制度设计(协调个人收入与公共物品)、相应的行为调整和社会制度修正程序的联动,而这些都是以对政府承诺、实际制度运行和改进方法的公开讨论为基础的。由于目前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北京环境资源的承载极限,致使水、电、气、热、煤的供应常年紧张,特别是水资源短缺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粮、油、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绝大部分靠从外埠调入,稳定保障供给的难度很大。大量农村人口无序流向城市,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又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又反过来影响甚至是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市民一旦拥有户籍,那么与户籍相关的权利是终生享有、不可剥夺的。 三、 破解迁徙自由困境的现实路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政治不断进步、人权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迁徙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
(一)迁徙自由的理论局限——基于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分析 当下学界关于迁徙自由问题的研究,多采用一套可称之为先验主义或者制度主义的研究路径。陈春雷,同济大学法学院。
原因就在于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属问题上。(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也指出,新型城镇化道路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制度障碍、福利社保制度障碍和土地制度的障碍,通过这一系列改革达到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的效果,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增加农民进城的资本,对我们国家的福利进行更公平的分配。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中型城市已经开始研究制定更加严密的以限制人口无序流动为目的的人口政策,而这种人口政策虽然可以起到规范人口导入的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23)同前注②,阿玛蒂亚?森书,第73页。(27)应当说,城镇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实现迁徙自由的基本途径。(16)因此,阿玛蒂亚·森的基本观点是:关注实际的生活与现实,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之上。
如果简单地通过自由迁徙来消除这种不均衡,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当然,影响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接纳外来人口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无力承担外来人口拥有城市户籍之后所需支付的成本。
(20)涉及到迁徙自由的问题同样也是如此。笔者近日去江苏某百强县调研城镇化问题时了解到,该县经济总量虽然在全国前30名以内,但对进入城镇的农民依然没有给予城市户籍。
(19) 就迁徙自由面临的问题而言,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如何看待迁徙自由背后所涉及的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以及资源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当如何平衡的问题。显然,即便宪法肯定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利,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这项权利最终有可能还是虚置的。
道理其实很简单,我国法律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乃至禁止是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如有学者指出,现在中国人已经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就业和居住,在经济发达区域形成了数量庞大的非户籍人口。(5)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迁徙自由的话题更是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热议。(10)参见顾意亮:《上海党派诤言:一个意识两大举措调控城市人口总量》,《人民政协报》2013年2月4日。
(3)允许社会评价不完整,但依旧对重要的社会公正问题提供指导,包括敦促消除明显的不公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镇化过程中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
以上海为例,截至2011年底,上海常住人口达到2347.46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达到935.36万人,已占常住人口总量的四成。摘要: 目前对迁徙自由问题的研究,比较多的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关注,而忽视了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及其原因。
(2)对于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本身及相关观点,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他对于正义问题的分析方法,对我们还是有一定的启示的,那就是对问题的分析应当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而非仅仅是一种预设的理念或制度。要实现在迁徙自由问题上的双赢,就必须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通过公共理性来构建合理的制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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